大家好,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,就是关于花束包装盒拍照的问题,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花束包装盒拍照的解答,让我们一起看看吧。
花海拍照吸引人的文案?
1:吸引人的文案可以是以下几种形式。
1. "探索花海的绚丽世界,尽情沉浸在花海的色彩和芬芳中,让您的照片散发自然之美。
"2. "在花海中留下美丽的足迹,让每个瞬间都充满浪漫和诗意,让您的照片成为永恒的回忆。
"3. "与鲜花相伴,与自然相融,将花海的美景定格在镜头中,让您的照片传递出无尽的生机和活力。
"4. "在花海中找到属于自己的独特之美,用照片诉说您与花海之间的美丽故事,引人心动的文案将增添照片的魅力。
"5. "花海是大自然的艺术品,捕捉瞬间,留住绚烂,让您的照片成为花海中最美的一朵花。
"通过以上的文案,您可以吸引人们的眼球,使其对拍摄花海的照片产生兴趣,并激发他们去探索花海的愿望。
同时,文案中的原因和都是围绕着花海带给人们的美丽、浪漫和生机来展开,以期引发读者的共鸣和好奇心。
你怎么看山东济南一女子和朋友买束鲜花拍照上传朋友圈,居然成了被告侵权?
第一次听说拍照发朋友圈会构成侵权,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?
介绍一下***经过,两位主人公是高中同学,一位叫徐雅丽,是一名法式花艺师,经营一家花店,接受过很多媒体的***访和宣传,在当地业界享有很高的知名度。另一位叫顾倩倩,十分喜爱鲜花,常常在徐雅丽的店里购买花束,两人也因此成为好友。2015年,顾倩倩从徐雅丽店里购买了一束花。出于对这束花的喜爱,顾倩倩拍摄了照片并上传至朋友圈。由于未注明花束的作者,徐雅丽看到后心生不满,联系顾倩倩删除,但顾倩倩没在意,没删。三天后,徐雅丽再次联系顾倩倩将照片删除,态度强硬,于是顾倩倩删掉了照片并向徐雅丽道歉。但几个月后,顾倩倩收到了***的传票,徐雅丽状告顾倩倩侵犯了她的著作权。
2016年,历下区***一审判决,徐雅丽的插花不属于《著作权法》保护范围的作品,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。徐雅丽再次上诉。2017年,济南市中院二审判决,徐雅丽享有对花束的著作权,但顾倩倩的行为在客观上没有对徐雅丽造成不良影响,也没有侵犯著作权,因此驳回上诉。
事情的来龙去脉已经清楚了,徐雅丽虽享有花束的著作权,但顾倩倩购买花束之后享有对花束的所有权,拥有向公众展示的权利。因此,朋友们遇到美景美食可以大胆的上传到社交平台和大家分享,不用担心!只是,为了避免***,对于一些独特的原创作品,大家可以事先征得作者的同意,以免造成误会。
真是大千世界无奇不有,笑话一出一出。再好的编剧都得自愧弗如。
《君子爱财取之有道》
每个人都爱财,俗话说人为财死,鸟为食亡,但爱财你要走正道。但感觉最近有些人挣钱越来越不要脸了,越来越没底线了,讹人方式也是百变百出,毫无底线,前几天就有亲戚留吃饭,导致他***,要告亲戚的,说如果不留吃饭不就不会发生***了吗?他咋没想如果不留吃饭,说不定他***会更厉害,命都没了呢。还有的人,为了挣钱,甚至弄死亲人骗保。但天网恢恢,疏而不漏,举头三尺有神明,你看上苍曾经饶过谁?
现在人不要脸想讹钱,放个屁臭了你,反过头来还恶狗先告状,说你侵权。对于这种人,亲戚朋友邻居同学等,甚至是路人千万都要留一手,或者能躲多远躲多远,千万不要和她产生什么瓜葛,否则被讹,就算是没讹上,心里也不免嗝应。
她称自己是艺术,也不怕笑掉人大牙,插个花,狗屁艺术!按照她的逻辑,如果人家去住个酒店,进个歌厅,旅游或参加艺术錧什么的,拍个照,留个影,就成侵权了,那侵权岂不是太可怕了,无处不在,如影随形?那生活岂不处处都是阴谋和算计,人们不说愉快的生活了,还能正常的生活吗?
按照此女逻辑,那些爱显摆爱炫富的人岂不是都要死翘翘?好,你敢拿“爱疯”拍照,苹果公司是不是要将机主告上法庭说侵权?有人戴名表,名表公司是不是要将买者告上法庭说侵权,然后一大把索赔,你拍个家居,装潢公司是不是也要告你侵权,将你告上法庭,然后让你赔上一大笔,真是细思极恐啊!
说真的也真亏此女能想出来。还是闺蜜呢,如果不是闺蜜,只是普通客户,那又该怎样呢?真是大千世界无奇不有,笑话一出一出。骗子编剧都要自叹弗如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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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件事情其实就是一个简单的著作权侵权,判断一件事情是否侵犯著作权要看三个方面:
1、原告是否享有著作权?
2、被告的行为是否属于商业行为?
3、被告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范畴?
首先看第一个,如果原告对于某个作品根本不享有著作权,那么就谈不上侵犯著作权了;而在这个案子中,原告是将整理捆绑好的鲜花作为自己的作品看待了,这个鲜花也确实是经过原告的智力成果而产生的作品,理论上事项由著作权的。
其次,被告行为如果是商业行为才有可能侵犯原告的著作权,反之则不会。这个案子中,将鲜花拍照上川岛朋友圈并不是广告也不是任何商业目的,那么就不算侵犯著作权的行为。
最后,即便是商业行为,还要看被告是否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。我国法律有规定,用于自己学习研究等方面均不构成侵犯著作权,而本案被告属于购买狗的合理使用,更不可能侵犯著作权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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